(2017)川15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庾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云贵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勇,廖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庾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廖云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庾勇申请执行廖云贵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