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庾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云贵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勇,廖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庾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廖云贵,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庾勇申请执行廖云贵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