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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苏云与何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何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男,196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何成维,男,195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云与被执行人何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