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苏云与何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何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男,196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何成维,男,195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云与被执行人何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