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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王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雪飞,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凤新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