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余自勇与黄友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自勇,黄友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5民初30号原告余自勇,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系四川省冕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现住囊谦县香达镇白莲幼儿园内,身份证号×××。被告黄友红,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系四川省大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现住四川省大邑县三岔镇永乐村,身份证号×××。原告余自勇诉被告黄友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自勇负担。审判员 措雅拉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