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永和与被执行人霍显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永和,霍显华,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娄永和。被执行人霍显华。被执行人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楠,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显华。申请执行人娄永和与被执行人霍显华、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08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娄永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3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霍显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娄永和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