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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卫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卫琼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107号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栗文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琼华,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卫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