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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22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李某旺,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旺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作用较小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李某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