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与黄小兰、酒泉市华润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海公司),黄小兰,酒泉市华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福海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幕宗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生,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兰,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建明,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华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8号3层12号。法定代表人:聂兴,酒泉市华润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兰、酒泉市华润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再审诉称:第一、本案案由系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再审申请人福海公司出售的种子出现问题,被申请人有权不支付种子款,同时再审申请人福海公司承担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每亩1680元等。也就是说如果福海公司出售的种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作为出售方的法律责任在于丧失种子款的请求权;且赔偿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1680元/亩。此为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情形进行赔偿的事实根据。因此一、二审判决赔偿1838.8元/亩(怎么计算得此数额)有悖事实,而原判完全依照产品质量纠纷审判。第二、一、二审判决定案的证据新农林牧鉴字(2015)第0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是再审被申请人单方委托形成,未通知再审申请人;二是对13户种植的1064亩土地,鉴定机构仅仅抽鉴4家12个样点,造成以点概面、以偏盖全的情形,依此形成的鉴定有失客观、真实;三是鉴定本身未按作为种子质量鉴定的指标,即种子的纯度、净度、芽率、水份进行科学检测,怎么就冒然得出种子质量不合格的结论?四是就其鉴定内容的表述:综合今年北疆各地西葫芦生产的表现,今年不良气候的减产普遍在20%左右,种子问题的影响占75%,种植户对不良气候的应对经验少,应负5%的责任。另一内容认为雌花已经开放,由于高温而导致雄花不能开放,此为自然环境气候影响,属不可抗力之情形,怎么简单归责为种子质量问题呢?五是鉴定结论是在绝产的前提下给出的结果,而一、二审在审理查明中均使用减产之说,那么减产多少?(未查明,也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说如果真是种子质量问题,再审申请人所负赔偿之责也应在减产范围中赔偿,而非按绝产赔偿。第三、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所种西葫芦亩产在80-90公斤左右(收购人可证实,并且有向被申请人收受货款的银行流水帐),此亩产量恰为依鉴定机构所陈述的亩产150公斤左右的70%左右。因此被申请人的诉讼行为涉嫌欺诈及恶意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因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存在的,在其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书中也是承认的(只是认为未造成大的损失)。原一、二审判决虽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每亩1680元标准进行赔偿,但判决中也未计算被申请人支付购买种子的价款,因此,原一、二审虽然对被申请人损失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关于鉴定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虽然提供了两份证据,但该证据即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的说明和新疆司法鉴定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并未对一、二审法院采纳的司法鉴定作出撤销或者更改的决定,该证据不能否定司法鉴定的效力,故该证据不能成为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被申请人种植的西葫芦并非是绝收,是有一定的产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司法鉴定中已经明确说明亩产是8.55公斤,并在鉴定中也予以了考虑并去除。综上,再审申请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福海宗胜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仝 新 山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