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葛振、张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葛振,张洁,李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37号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6046208XC。法定代表人:齐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葛振,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洁,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楠,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振、张洁、李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由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