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子游、赵珊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游,赵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40号被执行人:马子游,曾用名马晓勃,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在河北省少年犯管教所服刑。被执行人:赵珊娜,女,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240号马子游犯抢劫罪、盗窃罪,赵珊娜犯抢劫罪一案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马子游、赵珊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马子游交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赵珊娜交纳罚金1000元,马子游、赵珊娜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00元,马子游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750元。其中,马子游已自动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已退赔。赵珊娜未履行上述罚金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赵珊娜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赵珊娜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2017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冀0528执240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240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赵珊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珊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珊娜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240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