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欧少杰与杨清龙、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少杰,杨清龙,林琳,福建迅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401号原告:欧少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杰,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龙,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开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47143377。法定代表人:杨清龙。原告欧少杰与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被告福建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少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被告迅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立即支付向原告借款50万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及律师费6000元,被告迅捷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杨清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借款额的2%,追讨债权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诉讼管辖地为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被告迅捷公司作为该借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并约定该借款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现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借款,被告却无理拖延支付。被告杨清龙与被告林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被告迅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2、《收条》;3、《承诺书》;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6)闽06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5、发票。本院认为,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被告迅捷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4日,被告杨清龙向原告欧少杰借款现金50万元,《借条》载明:兹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欧少杰借来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按月支付,借款人若未按约支付利息或归还借款,除按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外,每日还应按拖欠款项的0.3‰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本借款若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借款人、出借人双方均同意由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借款人并承担出借人追讨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因诉讼保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担保公司诉讼保全之费用)、公告费等相关费用。2、2015年4月24日被告杨清龙向原告欧少杰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现金伍拾万元整。3、2017年4月10日,被告杨清龙、被告迅捷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一、欠款人杨清龙及担保人迅捷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4月10日止结欠欧少杰款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二、欠款人及担保人承诺:即日起每月利息按欠款金额的3%结算至还清上述全部款项止,先息后本,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月30天折算成日利率计算,在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款项。三、欠款人杨清龙及连带担保人迅捷公司承诺担保期限为承诺上述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贰年。四、若欠款人未按上述承诺还款超过5天,债权人欧少杰有权要求或起诉欠款人立即一次性归还上述全部款项。同时同意由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4、被告杨清龙与被告林琳于2010年4月9日登记结婚至今。5、原告欧少杰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杨清龙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借条》、《收据》及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原告欧少杰与被告杨清龙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据《承诺书》明确,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杨清龙尚欠原告欧少杰借款本金50万元,该款项被告杨清龙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现期限已经届满,故被告杨清龙应向原告欧少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至于利息部分,虽然《承诺书》中承诺按月利息3%结算,但原告自愿将本案的利率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借条》中明确债权人因追讨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原告欧少杰主张被告杨清龙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清龙与被告林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迅捷公司在《承诺书》中为被告杨清龙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为2017年4月20日起贰年内,现处于保证期间内,保证合同关系亦依法成立并有效,迅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故迅捷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追偿。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被告迅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少杰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福建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应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杨清龙、被告林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为443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