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056号原告杨某1,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杨某2,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