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被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兴隆洼镇保力格村河北西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4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被敖汉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2017年4月18日,朱某某被敖汉旗公安局移交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日,朱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平县老宽线由西向东驶入建三线时,与相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辽AH8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0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依法抓获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建平县老宽线驶入建三线47km+185m处时,与相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辽AH8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70mg/100ml。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建平县朱碌科镇回叶柏寿街里,当行驶至深井镇金三角加油站附近时,与一辆SUV型汽车相撞,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二、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7日21时左右,其驾驶辽AH82**号现代牌吉普车沿建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三角路口准备右转弯进入老宽线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损坏。三、书证:(一)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敖汉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抓捕经过,敖汉旗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情况。(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王某某具有C1型机动车驾驶资格,及王某某所驾驶的辽AH8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信息。(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四)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五)建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及证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四、视听资料:建平县深井金三角入城卡口监控录像,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凤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