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金刚与谢凯、盛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刚,盛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053号原告:赵金刚,男,满族,1960年9月22日生,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谢凯,男,汉族,1994年4月11日生,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被告:盛旺,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孙占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刚与被告谢凯、盛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