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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雷正会与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会,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944号原告雷正会,女,46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高草回族乡。被告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会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会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