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二方与河北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二方,河北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200号原告:庞二方,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3378285C。法定代表人:张玉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99号7号楼1至2层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989661386。法定代表人:安玉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庞二方诉被告河北玉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至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二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挺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二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庞二方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