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茅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燕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滁州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系上诉人与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滁州市xx路xx号,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滁州市xx路xx号xx广场,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滁州市琅琊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琅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滁州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了一份《混凝土来料加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其承包的龙蟠小区工地提供混凝土。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9月7日,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泰鑫·城市星座”项目需要,同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条款按照上述《混凝土来料加工合作协议》中的条款执行。2010年3月24日,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另一份《混凝土来料加工合作协议》,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混凝土款发生纠纷,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全椒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