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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淄博永翱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淄博永翱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李峰,孙婷婷,崔政亮,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西八路路口东北角向东100米。主要负责人:李元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爽,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淄博永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雁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67812293-3。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16413292-3。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崔政亮,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梅,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与淄博永翱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李峰、孙婷婷、崔政亮、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