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洋与左立红、叶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左立红,叶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25-1号原告:刘洋,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左立红,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叶宿星,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洋与被告左立红、被告叶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左立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