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孙增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财保5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住所地:隆尧县北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807412495X。负责人:白胜革,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孙增群,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隆尧县,被申请人:王晓红,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隆尧县,被申请人:孙立群,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隆尧县,被申请人:尹小兵,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住隆尧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增群、王晓红、孙立群、尹小兵名下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增群、王晓红、孙立群、尹小兵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