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丽华,女。本院在执行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华(2016)吉2403民初2158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武杰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毅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