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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伊文革诉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李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文革,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李天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18号申请人伊文革,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范世宏,总经理。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390XF。被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李天兵,经理。被申请人李天兵,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值财产)19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9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值财产)19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