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志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志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92号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滨湖大道世纪名城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93795M。法定代表人:宋晶勇,系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忠,男,1968年9月20日生,住西湖区。系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一般代理。被告:文志汉,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志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