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尹某1与赤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1,赤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尹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初18号原告尹某1,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赤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某2,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姜某,系区长。委托代理人池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某2,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尹某3,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系尹某1之父)原告尹某1与被告赤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尹某3因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70.00元,减半收取13585.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00元,由原告、二被告及第三人各负担25元。审 判 长 甄天麟审 判 员 刘淑波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继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