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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因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静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租用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冲口横街某茶苑内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在室内设置8人座“大金鲨”1台、8人座“金皇冠”1台、8人座“捕鱼机”2台,可同时供32人参赌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明某某、张某某为工作人员为该赌场提供服务,期间,共计获利约1000余元。2016年12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杨某某、何某某等赌博人员和赌博游戏设备等,扣押赌资2880元。经依法认定:以上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游戏机主板4张、赌资2880元;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记录、缴款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人明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游戏机主板4张、赌资288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万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