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武永政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政,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武永政,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湘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永政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调字[2016]第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7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30,000元赔偿,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调字[2016]第5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武劳人仲调字[2016]第5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