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惠莉与代明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莉,代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惠莉被执行人代明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明华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代明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