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恩田与白书香、周琪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恩田,白书香,周琪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80号原告:侯恩田,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书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琪翔,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恩田与被告白书香、被告周琪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侯恩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恩田撤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原告侯恩田负担。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