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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恩田与白书香、周琪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恩田,白书香,周琪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080号原告:侯恩田,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坤,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书香,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琪翔,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恩田与被告白书香、被告周琪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侯恩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恩田撤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原告侯恩田负担。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