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奇敏、陈淑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敏,陈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奇敏,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陈淑琴,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奇敏与被执行人陈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张奇敏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5700元及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淑琴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淑琴在金融机构仅有数百元存款。被执行人陈淑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法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