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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谋枫与蒋家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谋枫,蒋家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342号原告:罗谋枫,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蒋家焕,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罗谋枫与被告蒋家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谋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谋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蒋家焕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200元(利息从2016年4月15日算至2017年4月15日,以3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31200元;2.由蒋家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蒋家焕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6年4月15日向罗谋枫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15日。蒋家焕借款后均能按月付息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蒋家焕未能付息。2017年4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谋枫多次要求蒋家焕还本付息,但蒋家焕均借故拖延至今。蒋家焕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罗谋枫的权益,为了维护罗谋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家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1200元。蒋家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家焕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15日向罗谋枫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息900元计算。蒋家焕借款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蒋家焕未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罗谋枫提供的蒋家焕出具的借据一张以及罗谋枫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蒋家焕向罗谋枫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蒋家焕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罗谋枫催要拒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蒋家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谋枫主张蒋家焕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蒋家焕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5日,故罗谋枫要求蒋家焕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12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蒋家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蒋家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谋枫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罗谋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蒋家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