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福民与张凤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民,张凤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4执126号申请人宋福民,地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张凤书,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宋福民与张凤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1204民初1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凤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凤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凤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凤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