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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强与被执行人王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王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王治,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郑强申请执行王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治银行存款或收入110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治自2017年6月8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