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223郭俊南与王国平、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南,王国平,蒋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22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南,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蒋玉田,男,193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南与被执行人王国平、蒋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平、蒋玉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南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