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0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吴奕辉与张发伟、刘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奕辉,张发伟,刘绵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833号原告:吴奕辉,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刘绵佳,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吴奕辉诉张发伟、刘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奕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奕辉撤诉。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吴奕辉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