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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吴奕辉与张发伟、刘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奕辉,张发伟,刘绵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833号原告:吴奕辉,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刘绵佳,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吴奕辉诉张发伟、刘绵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奕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奕辉撤诉。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吴奕辉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