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凡福、秦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凡福,秦建军,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凡福,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陈效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军,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办事处向阳路与人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93120493M1-1。法定代表人:刘效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兴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凡福、上诉人秦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单县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凡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3元、上诉人秦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3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