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360张建国与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3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成建国,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成建国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借款152000元及利息215904.62,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晓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