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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梁东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梁东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丰路554号6号科研楼118。法定代表人:牛军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东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东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缓交诉讼费的规定,本院随后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叶楠楠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照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