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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树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树民,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无业,住乌海市。2016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7年4月13日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树民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内03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树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冯树民因对其在海勃湾区牛奶场附近房屋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不满意乌海市政府对其上访事由的终极答复,便开始进京上访。2013年12月28日,冯树民因在北京非访被海勃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31日,冯树民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被海勃湾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4日,冯树民因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被海勃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4日,冯树民因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门外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7日,冯树民因与其他多名上访人员聚集在北京市东城区陶然亭桥东侧引桥栏杆上,以拉横幅、扬言跳河等方式闹访,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冯树民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多次进京非访,2016年6月2日,冯树民与其他上访人员聚集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海勃湾公安分局于6月5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8日,冯树民因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被海勃湾公安分局于6月29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16日,因冯树民又准备进京非访被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劝阻,后被海勃湾公安分局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事拘留。另查明,2014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冯树民等多人在乌海市政府二楼平台,以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缠访,并在附近路段游行闹事,影响附近道路交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树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勃湾区信访局的报案材料及信访人员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乔某、张某、李某、白某、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树民的供述;冯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树民在信访事项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又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终结处理意见后,因自己的诉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多次到乌海市及海勃湾区政府、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缠访。又多次进京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敏感区域进行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以拒绝返回为由,随意辱骂接访工作人员,逞强耍横。还在乌海市政府二楼平台与他人聚众拉横幅、喊口号、游行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北京中南海、玉泉山(中央领导驻地)、天安门等人流密集、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以扬言跳河相威胁进行闹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综合具体案情及情节,被告人冯树民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冯树民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鉴于冯树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树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树民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树民在信访事项终结后,为实现自己无理要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冯树民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冯树民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冯树民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信访终结处理意见后,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和信访部门缠访,又多次进京在中南海等重点敏感区域进行非访,还在中南海、玉泉山(中央领导驻地)、天安门等人流密集、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公共场所以拉横幅、扬言跳河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还随意辱骂接访工作人员,逞强耍横,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冯树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冯树民在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原审判决认定冯树民是坦白有误,予以纠正,但不影响整体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鸥审 判 员  苗 宇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