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玉珠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珠,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玉珠,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韩玉珠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韩玉珠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63,600元。本院轮候冻结了刘玉兰的银行退休金账户存款。韩玉珠未能提供刘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刘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刘玉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