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金霞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霞,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253号原告李金霞,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原告李金霞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