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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高精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82号原告: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87738702T,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象溪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金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3083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全宇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仁水。原告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松阳县凯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