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栾红鸣与崔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红鸣,崔晓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525号原告:栾红鸣,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崔晓曼,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栾红鸣诉被告崔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栾红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红鸣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红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栾红鸣负担。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姝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