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1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1,女。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陈某某1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经与被执行人陈某某1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