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春平、禤志平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平,禤志平,严江智,吴金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津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陈春平,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建帮石材销售部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住广东省云浮市。2016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禤志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群力石材厂负责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1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江智,曾用名严居礼,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铭洪石材工艺经营部负责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金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16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春平、禤志平、严江智、吴金坛的涉案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天津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