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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刘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刘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男,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八五五农场。被执行人:刘铁伟,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八五五农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刘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王伟、刘铁伟偿还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758元、案件受理费1428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伟、刘铁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伟给付了5000元。现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