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刘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刘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男,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八五五农场。被执行人:刘铁伟,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八五五农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刘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王伟、刘铁伟偿还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758元、案件受理费1428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伟、刘铁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伟给付了5000元。现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