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甄强与林宏、张秋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强,林宏,张秋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27号原告甄强,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树锋、赵宪文(助理),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宏,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张秋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强诉被告林宏、张秋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宏、张秋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强撤回对林宏、张秋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0元,减半收取5390元,由甄强负担。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