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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甄强与林宏、张秋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强,林宏,张秋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27号原告甄强,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树锋、赵宪文(助理),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宏,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张秋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强诉被告林宏、张秋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宏、张秋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强撤回对林宏、张秋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0元,减半收取5390元,由甄强负担。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