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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李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李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66号原告王福全,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德庆,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福全与被告李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福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