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李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全,李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66号原告王福全,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德庆,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福全与被告李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福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