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宁、胡东明与张红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胡东明,张红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4826号原告:王宁,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胡东明(同时作为原告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人系夫妻关系),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红侠,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维特利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系张红侠之夫,1968年11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负责人:刘志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腾飞,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原告王宁、胡东明与被告张红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电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东明、同时亦作为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红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北京电商营业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胡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修车费3457元、交通费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22时2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被告张红侠驾驶车辆掉头,撞到了王宁所驾驶车辆的左前部,经双方协商,被告负全部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红侠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我对于此次事故无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北京电商营业部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22时2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路口,原告王宁驾驶小客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适逢被告张红侠驾驶小客车(车号:×××)由南向南掉头,张红侠驾驶的小客车右前部与王宁驾驶的小客车左前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事发后,经双方协商,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一致认定张红侠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宁无责任。事发后,王宁驾驶的车辆被送往北京车豪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3457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张红侠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表示事发后其向交管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申请,但交管部门要求其将事故车辆停到停车场,张红侠认为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未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后双方共同前往保险公司进行车辆的定损,后因定损数额过高,被告张红侠拒绝按照定损数额赔偿,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另查,张红侠所驾驶车辆在人保财险北京电商营业部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宁所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胡东明,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保财险北京电商营业部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胡东明、王宁的损失进行赔付。超出部分,应由实际侵权人张红侠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王宁与张红侠达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红侠签字确认后即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现张红侠不认可事故责任的划分,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其应当对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胡东明、王宁主张的修车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胡东明、王宁主张的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胡东明、王宁修车费2000元;二、被告张红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胡东明、王宁修车费1457元;三、驳回胡东明、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红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