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安凤久与阿荣旗向阳峪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久,阿荣旗向阳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880号原告:安凤久,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荣旗向阳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向阳峪镇。法定代表人:姜永刚,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钟,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希有,法律顾问。原告安凤久与被告阿荣旗向阳峪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凤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久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预收35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安凤久负担。审判员 尹昌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