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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尹金章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尹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被执行人:尹金章,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白云皋村。本院在执行尹金章罚金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尹金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